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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新)

2010-12-28  点击:[]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三大类。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人,获奖面为全校研究生(不含新生)的3%

申请条件:

1爱国爱校,品行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申请者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3)学年课程成绩均为优或良,且成绩为优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以上;

4)热心社会公益,热诚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

5)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2.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600/人,获奖面为全校研究生(不含新生)的4%

申请条件:

1爱国爱校,品行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学年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以上,且学位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80分,非学位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年级申请者须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良好表现;三年级申请者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4)热心社会公益,热诚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

5)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学院级奖学金

1.奖励金额400/人,获奖面为全院研究生(不含新生)的5%

2.评审条件:

1爱国爱校,品行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门数占学习门数的80%以上,且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年级申请者须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良好表现;三年级申请者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4)热心社会公益,热诚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

5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可优先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1.学年内从未缺席研究生有关集体活动,特别是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

2.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3.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及以上,特别是表现突出的;

4.积极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特别是成绩突出的;

5.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获得表彰的。

第八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

社会捐赠奖学金指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捐赠类奖学金分为校级和学院级两类。面向学院设立的社会捐赠奖学金为院级奖学金;面向全校设立的社会捐赠奖学金为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名额及奖励金额根据相关社会捐赠奖学金协议设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为获奖学生造奖学金发放表并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直接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1月起施行,原奖学金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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