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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2019-09-02  点击:[]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学〔201948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9年7月24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同时为察看期),自违纪事实发生次日算起;因旷课受处分的,处分期自旷课行为发生学期第十九周的第一天算起;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的,如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其处分期在原处分期满后开始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如在察看期内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2.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3.作伪证、包庇同案人员的;

4.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的;

5.共同故意违纪的为首人员、主要人员;

6.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纪问题,承认并且改正错误的;

2.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并且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未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人伤害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唆使他人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公私财物的;

2.诈骗公私财物的;

3.抢夺公私财物的;

4.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5.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严重旷课行为者,视单个学期内旷课学时数,给予下列处分(旷课不累计处分):

1.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校组织的校级考试或校外单位组织的相关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并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含场所、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猥亵、侮辱异性或者其他性骚扰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患有传染性疾病并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账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组织,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隐匿、销毁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包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涉毒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擅自涂改学习成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伪造校园卡等有价证卡,或者明知是伪造证卡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伪造证明、证件,或者明知是伪造证明、证件而买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具体参照《华侨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区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或者晚归不经门禁以其他危险方式进入宿舍楼栋,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宿舍使用音像设备,音量过大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异性宿舍留宿或者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私自留宿外人或者私自在外住宿,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私自调房,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及仿真枪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7.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布局、设施设备原有状态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对学生宿舍有关线路擅自进行改装、改造,私拉电线外接其他设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燃气的,除没收燃气器具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0.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私自在宿舍饲养猫、狗等动物的,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2.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者其他宗教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骨干成员和过激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成立社团或学生组织并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骨干成员和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或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或者参与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决定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处、学院负责人组成,统筹全校学生各项违纪处理工作,并做出处分与解除处分决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处理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授权负责本学院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做出处分决定后,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类别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其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各类违纪处理的具体工作,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教务学籍方面违纪处理的具体工作,学生处负责本科学生其他方面违纪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院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分决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须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校长签发。

涉及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或者同一违纪案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处分,以归口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各相关学院和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学院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类别书面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5个工作日为限。特殊情况如群体性违纪、紧急突发事件等,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相应处分。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开,并寄送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归口管理部门决定发布范围及形式。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的违纪处理,需召集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时,由研究生院负责召集,由委员会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主任主持会议;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理,需召集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时,由教务处负责召集,由委员会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主持会议;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理,需召集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时,由学生处负责召集,由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主任主持会议。

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的学生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告知违纪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纪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要求向学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代理人必须持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以学校名义下发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将签收的处分决定书送学生档案室存入个人档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违纪处分事实认定材料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填报、整理、送审,并和处分决定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处分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分申诉的受理部门是校长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并且附上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

被告知“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申诉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申诉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者福建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处分期内的考察。

第五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依照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五十一条  在本校接受非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大学〔20173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2.学生违纪处分OA行文程序

3.华侨大学学生处分事实认定表


附件1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学生宿舍问题提请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签署意见,校园消防、治安、交通问题提请保卫处签署意见,其他问题直接转下一环节。

学生违纪处分事实认定材料(认定表、成绩单、事实材料、检讨书)

学院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意见

提交归口管理部门综合审议,并签署处分意见。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提交研究生院;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教务处;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学生处。

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校长签发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

OA正式行文

(涉及同一学院学生的处分由所在学院行文;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处分,由归口管理部门行文)

处分文件送达学生家长

处分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签字

签字后处分文件送学生档案室

办结,材料归档

打印正式红头文件,盖校章



附件2

学生违纪处分OA行文程序

 

处分文件正式提交OA系统(流程类别请选择:校发文)

提交学院违纪处理分委员会主任会签

提交分管教学院领导或分管研究生院领导会签

提交归口管理部门会签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提交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教务处;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学生处及相关部门。)

提交校办文书初核,并提交分管校领导签发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提交分管研究生校领导;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分管教学校领导;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校办文书提交校长签发

提交校办文书初核,

并提交分管校领导签批

校办文书复核、编号,校办文印室排版,拟稿人核稿,正式成文



附件3

华侨大学学生处分事实认定表

姓名


学院


专业班级


出生年月


性别


籍贯

市(县)

学号


家庭联系方式


事实

简要

经过

提请处分部门签名:

相关部门意见

(学生宿舍问题由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签署,校园消防、治安、交通问题由保卫处签署意见)

  签名(盖章):

 

学院违纪处理分委员会处理意见

签名(盖章):

   

学生陈述与申辩意见

学生签名:

 

归口

管理

部门

意见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提交研究生院;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教务处;本科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提交学生处。)

签名(盖章):

 

校领

导意见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需提交分管校领导(与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处理)

签名(盖章):

   

附件

1.检讨书:□有 □无;2.事实举证材料:□有 □无;3.成绩单:□有 □无    











说明:完整处分事实认定材料由提请处分单位存底备案。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7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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